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 黃楙智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施瑋婷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詹宛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請求被告不得為如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之行為)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以上共計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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