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昱緯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昱緯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張雅文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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