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685號債權人 簡銀來 債權人 簡筱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鐘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台端聲請狀未附附件一借據影本)。
二、債務人郭鐘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