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76號原告 古德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俊玄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