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何幸如 被告 劉進隆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上易字第10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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