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原告 江克宇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元順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嘉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