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
號2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趙義德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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