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並應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利
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費用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北簡字
第一八八0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六分
之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以下同)二千一百元,依上述裁判所示分擔比例
,相對人應負擔主文所示金額。又,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係
法院所收取之各項費用,不含律師費或其他機關所收取費用
,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費五百元」,並
非訴訟費用,應予剔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燁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