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05號上訴人 劉雅芳 被上訴人 潘尚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伍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ꆼ仟ꆼ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怡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