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雅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雅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許雅芳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無│無│無││之刑││││├──────┼──────────────┼──────────────┼──────────────┤│犯罪日期│102年01月13日凌晨3時20分回溯│102年05月10日│102年05月06日13時45分回溯96│││96時內某時││時內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毒偵字第8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7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65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簡字第349號│102年度簡字第444號│102年度簡字第485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5月27日│102年08月01日│102年09月14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簡字第349號│102年度簡字第444號│102年度簡字第485號│││號│││││判決├──┼──────────────┼──────────────┼──────────────┤││確││││││定│102年07月16日│102年08月16日│102年10月07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604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825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201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無││││之刑││││├──────┼──────────────┼──────────────┼──────────────┤│犯罪日期│102年05月28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毒偵字第489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簡字第622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0月09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簡字第622號│││││號│││││判決├──┼──────────────┼──────────────┼──────────────┤││確││││││定│102年11月0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48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