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38號聲請人 楊偉民 相對人 廖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H270751)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貳佰萬零肆仟元,其中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2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TH270751),內載金額新臺幣2,004,000元,利息未約定,到期日為105年1月21日,詎經屆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