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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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A01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2關係人即被收養人養母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甲○○稱謂「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母」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即被收養人養母」。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頁第4、9行關於「生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養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