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485號債權人 李淑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姚永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權人於98年9月4日以275,000元向債務人購買債務
人於98年2月20日依「股權讓渡書」自 林大倫 受讓之合夥股份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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