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蘇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秀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之債權有二,分別為信用卡及現金卡債權,惠請提出①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聲請狀僅附現金卡申請書影本)、②現金卡請求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0之依據(聲請狀僅附信用卡約定條款)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