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120號

原告 薛立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力勝 (原姓名 黃泓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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