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辛福龍 法定代理人 辛崇炳
楊雀靜 被告 李清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13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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