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57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品臻 住同上
債 務 人 梁倫茜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光益包裝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屏東縣,非屬本院
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