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2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57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品臻   住同上

債 務 人  梁倫茜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光益包裝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屏東縣,非屬本院

  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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