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219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名「霹靂神州II」)貳拾伍片、電腦主機壹臺、空白光碟參拾柒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沒收物,係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21996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8年9月21日期滿。扣案之物(詳如97保5595號),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9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98年9月21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存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名「霹靂神州II」)25片、電腦主機1臺、空白光碟37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承明確,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現場照片6張在卷供參,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向本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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