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5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所欲拍賣之抵押物附表一份。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簡易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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