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43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g2;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6月至98年5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6月至98年5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債務人97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㈣應受扶養權利人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㈤預納郵費新臺幣1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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