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健文
江怡靜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3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江怡靜(所涉附表一編號1部分,另行併辦)與被告盧健文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BitoPro。
智」、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海陸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等犯意聯絡,先由江怡靜於民國110年4月6日前某時,將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提供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欺被害人匯款帳戶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 李菁華林心緹林秀勤王麗絨 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復由江怡靜依通訊軟體LINE暱稱「BitoPro。智」之人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二所示之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自提領之金額中抽取共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做為報酬,隨即將剩餘款項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與盧健文,盧健文再自取得款項中抽取3,000元至5,000元做為報酬後,再依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海陸空」之人指示,將餘款放置於桃園高鐵站廁所內,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派員前往收取之方式,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盧健文、江怡靜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盧健文、江怡靜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與前經同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11年度偵字第16774號起訴而繫屬本院之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27號被告江怡靜涉犯詐欺等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惟本院受理之前開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27號案件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已於111年9月14日辯論終結,並已於111年10月6日判決,而公訴人係於111年10月29日追加起訴本案,於111年11月15日始繫屬本院,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11月15日桃檢秀雨111偵33259字第1119137217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時,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627號案件業已辯論終結,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呂曾達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備註1李菁華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17時48分前之不詳時間,向告訴人聯繫,佯稱因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因此需依指示轉帳解除設定云云。111年4月6日17時48分2萬9,989元郵局帳戶江怡靜此部分所涉詐欺等罪,另行移送併辦,非本件追加起訴之範圍。2林心緹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5日某不詳時間,向告訴人聯繫,佯稱係其兒子而急需款項投資云云。111年4月6日12時14分42萬元玉山帳戶3林秀勤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4日20時28分許,向告訴人聯繫,佯稱係其友人而急需款項云云。111年4月6日10時57分15萬元中信帳戶4王麗絨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5日14時30分許,向告訴人聯繫,佯稱係其姪子而急需款項投資云云。111年4月6日10時44分5萬元郵局帳戶111年4月6日10時46分5萬元郵局帳戶附表二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帳戶、款項(新臺幣)1111年4月6日14時51分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玉山銀行玉山帳戶、45萬元2111年4月6日15時25分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信銀行中信帳戶、33萬元3111年4月6日16時21分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湳郵局郵局帳戶、42萬元4111年4月6日18時18分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八德大和店之ATM郵局帳戶、2萬元5111年4月6日18時20分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八德大和店之ATM郵局帳戶、2萬元附表三編號交付時間交付地點1111年4月6日15時13分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附近2111年4月6日15時39分同上3111年4月6日18時許桃園市○○區○○路0000號電線桿附近4111年4月6日18時24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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