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添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信用卡契約第17條約定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聲請人原請求金額已包含違約金8,872元,復請求自民國95年6月4日起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顯逾約定之違約金收取上限。是關於違約金請求,逾約定收取上限5,000元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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