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坤濱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壹頁關於機關名稱記載為「等法院高雄分院」部分,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判決書原本及正本,因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繕情形,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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