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97號聲請人丁○○
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母於民國96年6月11日協議離婚,約定聲請人二人均由母親任監護人,此後聲請人二人即由母親扶養照顧,相對人(即聲請人之生父)則未再扶養照顧聲請人,今聲請人母親已有男友,聲請人稱母親之男友為「爸爸」,聲請人母親未來可能再婚,為避免聲請人從父姓影響新家庭生活,爰請求准予聲請人變更姓氏從母姓「林」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提出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影本各1件為憑,並經證人 林美玲 (聲請人之母的胞姐)、 簡全福 (聲請人之母的男友)到庭證述綦詳。
然而,相對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抗辯:「當初離婚時,雙方已協議,如果小孩要改姓要由小孩長大自己再決定,如此我就不會攔阻。據我所知,聲請人的男友沒有上班,家庭生活所需都由聲請人負擔。我不希望小孩改姓,因為要等到小孩長大後再由小孩自己決定是否要改姓。」等語。
四、依上開調查,聲請人二人分別於民國93年10月3日、00年00月00日出生,目前分別年僅5歲、3歲,尚無法瞭解姓氏意義,亦不能充分表達其等意願,本件聲請意旨全由其等母親甲○○提出聲請,是以聲請人二人是否改姓非出於聲請人本身意願。再者,聲請人之母甲○○雖稱有男友簡全福,但其等目前尚未結婚,是以亦無法評估聲請人是否會因新家庭而有改姓必要。因本件聲請人未舉證證明有何事實足認姓氏「邱」對渠等有不利之影響,從而,聲請人聲請姓氏從母姓「林」姓,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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