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陸怡君 律師被上訴人 何一勤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何一勤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對被告無罪判決,改判被告有罪,則原判決以被告無罪而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葉力旗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