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開道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38號原告 李覺清 被告 洪士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開道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公開道歉,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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