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59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李振威
許孟潔
被 告 洪大 為
李佩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日上午11時50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