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8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原告所受客觀利益之價額及其計算依據為何?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陳報被告興農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提出被告興
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狀提出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期間(即97年4月至97年7月)
之各月份薪資明細資料或薪資轉帳之存摺明細影本。
四、請具狀說明原告請求加班費之加班日期及加班時數,並提出
證據資料供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