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債權人 劉維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凱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清晰之契約書影本。
陳明 係債務人之何行為造成債權人之損失。
㈢陳明債權人之損失為何及損失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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