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80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周忠山 被告朋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顏美淑 被告 林寶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朋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05年4月27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583433910號函解散登記,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頁、第48至50頁)。
次查,被告公司於105年3月19日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被告顏美淑為清算人,亦有被告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可參(見本院卷第47頁),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被告顏美淑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所訂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0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邀同被告林寶良、顏美淑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被告公司於105年1月13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計14筆,借款本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詎被告公司自105年5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尚欠本金合計1,500萬元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存證信函等件附卷為證,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逾期6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個月││││││約定利率10%│約定利率20%│├──┼─────┼────┼───────┼───────┼───────┤││││自105年4月13日│自105年5月13日│自105年11月13││1│600,000│3.27%│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12日止││├──┼─────┼────┼───────┼───────┼───────┤││││自105年4月13日│自105年5月13日│自105年11月13││2│1,400,000│3.27%│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12日止││├──┼─────┼────┼───────┼───────┼───────┤││││自105年4月21日│自105年5月21日│自105年11月21││3│900,000│3.24%│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20日止││├──┼─────┼────┼───────┼───────┼───────┤││││自105年4月21日│自105年5月21日│自105年11月21││4│2,100,000│3.24%│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20日止││├──┼─────┼────┼───────┼───────┼───────┤││││自105年4月19日│自105年5月19日│自105年11月19││5│900,000│3.24%│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18日止││├──┼─────┼────┼───────┼───────┼───────┤││││自105年4月19日│自105年5月19日│自105年11月19││6│2,100,000│3.24%│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18日止││├──┼─────┼────┼───────┼───────┼───────┤││││自105年4月30日│自105年5月30日│自105年11月30││7│600,000│3.24%│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29日止││├──┼─────┼────┼───────┼───────┼───────┤││││自105年4月30日│自105年5月30日│自105年11月30││8│1,400,000│3.24%│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29日止││├──┼─────┼────┼───────┼───────┼───────┤││││自105年4月27日│自105年5月27日│自105年11月27││9│400,000│3.24%│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26日止││├──┼─────┼────┼───────┼───────┼───────┤││││自105年4月27日│自105年5月27日│自105年11月27││10│1,600,000│3.24%│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26日止││├──┼─────┼────┼───────┼───────┼───────┤││││自105年5月5日│自105年6月5日│自105年12月5日││11│300,000│3.24%│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2月│起至清償日止││││││4日止││├──┼─────┼────┼───────┼───────┼───────┤││││自105年5月5日│自105年6月5日│自105年12月5日││12│1,200,000│3.24%│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2月│起至清償日止││││││4日止││├──┼─────┼────┼───────┼───────┼───────┤││││自105年4月25日│自105年5月25日│自105年11月25││13│300,000│3.24%│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24日止││├──┼─────┼────┼───────┼───────┼───────┤││││自105年4月25日│自105年5月25日│自105年11月25││14│1,200,000│3.24%│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