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債務人 陳長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0,058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0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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