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三三五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