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97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林益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柒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林益上於民國106年9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100萬元,借期至113年9月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9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7年3月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
06%,計息利率為3.98%)。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㈡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3月1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937,283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9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益上│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百分之3.98│││937,283元││3月1日起│3月31日止│││││├──────┼──────┼───────┤││││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1.│││││4月1日起││2倍計算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為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