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34號原告 劉珮君
朱呈祥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吉 原告 林炬穎
鄭寓元 林雪芬 湯瑞霞 簡愛寬 陳嫘珠 被告 傑明 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