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炳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8,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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