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銳隆光電企業社即 歐陽坤 被告國立交通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懋中 被告 刁維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日下午3時20分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