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

原告 盧奕宏

被告 邱昂夫 指定送達址:臺南市○區○○○街0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蔡旻穎

法官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