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原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
110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趙晶選任辯護人劉玟欣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俊賢 選任辯護人 李偉如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5號、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015號;追加起訴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485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林家聖法官惠光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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