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31號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吳兆豐 被上訴人兼上訴人 盧麗君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293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兩造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其中上訴人吳兆豐提起上訴部分未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吳兆豐所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計算式:500萬元-150萬元=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吳兆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