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李信宏 被告 曾志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向被告李松吉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由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李承曄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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