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林淵淙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1,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