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緩刑期內更犯罪,聲請撤銷緩刑(98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12月12日以95年度訴字第1042號判決(95年度偵字第508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並於96年1月18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6年2月27日起至同年3月7日止故意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於
97年5月29日以97年度訴字第743號(97年度偵緝字第18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已於97年8月15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6年2月27日起至同年3月7日止,故意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於97年5月29日以97年度訴字第7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一節,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