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184號債權人 盧彥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鈦汽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林昌邦 究為「債務人」或「僅其為亞鈦汽車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借款)原因事實與狀附(汽車買賣)證據不符】。
㈢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汽車買賣
合約書,賣方為 范文星 與債權人盧彥勳不相符。)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6年5月4日起算是否有誤?(因狀附二
份汽車買賣合約書買方接管日期㈠106年6月3日㈡106年5月4日,二者不相符。)㈤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㈥陳報請求金額134,400元之計算式。
㈦提出具有買方完整姓名之二份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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