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聲字第20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治上列受刑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廖美玲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有期徒刑5月,│104年4月30│高雄地方法│105.01.22│同左│105.01.22││││級毒品│如易科罰金,以│日9時6分回│院院104年││││││││新臺幣1000元折│溯96小時│度審易字第││││││││算1日。││1880號│││││├─┼────┼───────┼─────┼─────┼─────┼─────┼─────┤││2│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月,│104年9月8│高雄地方法│105.01.28│同左│105.03.01││││級毒品│如易科罰金,以│日、9日│院105年度││││││││新臺幣1000元折││簡字第462││││││││算1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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