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亭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2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亭樹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亭樹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竹簡字第402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於民國99年6月7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99年6月7日至101年6月6日。茲因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再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同院以100年度竹簡字第
640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亭樹前因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因而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竹簡字第402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並於99年
6月7日確定,其緩刑期間自99年6月7日起至101年6月
6日止。詎其不知悛悔,於99年12月1日回役後,竟自100年1月19日起之緩刑期間內,再次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而同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罪,經同院另以100年度竹簡字第640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2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受緩刑宣告並回役後,竟不知省悟盡忠職守,於緩刑期間再因擅自離役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足認被告經前開偵審程序仍未能心生警惕,是前開緩刑之宣告確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允當,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