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20號聲請人 陳智信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僑潤自動控制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僑潤自動控制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台端聲請狀未記載支票發票日,請具狀到院釋明發票日應為何日。(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