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13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6 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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