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248號債權人 詹耀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瑞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利息按年息2.5%複利方式計算利息之依據(因違反民
法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賴亮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