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13號原告 劉郁 招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1,1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17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認定如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李炎壽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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