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李衍燈 被告 邱宏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宏振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施春祝